怎樣申請執行局去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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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執行局去抓人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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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抓人的要求有哪些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應經院長批准,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

3、司法警察持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教育措施。

4、被執行人在有條件執行時拒不執行,下達傳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義務的,暴力抗法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執行法官可拘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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