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在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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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在民法總則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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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合同效力做了哪些調整?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上面是民法總則對合同效力 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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