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生效後溯及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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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釋義》第206條的解釋為:“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17年10月1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發生的民事事實和行為應依照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該日之前發生的民事事實和行為,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不發生法律效力,即沒有溯及力。這些事實和行為在2017年10月1日後仍處於延續狀態的,可以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由此可見,立法者對該問題的基本傾向,即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通行的法治原則,但該原則並不排斥“有利溯及既往”針對具體的條文應按照具體的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

民法總則生效後溯及力是什麼

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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