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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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相關規定

本站網小編1、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重傷是指行為人因過失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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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審理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最高院審理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規定,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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