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書面協議打官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有書面協議打官司
勞動仲裁説,沒有書面合同,不能打官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最直接、有效、合法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 但鑑於我國的勞動用工制度尚不完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法制意識尚欠缺、用人單位經濟利益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加班比較任意、解除較易)等因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以“承包”、“提成”、“僱傭”、“聘用”等形式替代勞動關係等現象大量存在。 作為勞動者必須依法蒐集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