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居住證滿三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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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居住證滿三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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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證明; (四)婚姻狀況公證書; (五)本省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省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 已經持有《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台專家證》的人員,免交上述(一)至(四)項材料,憑《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台專家證》和第(五)項材料申領《居住證》。 辦理程序 申報人向辦理人員遞交相關材料,辦理人員當場審核《申請表》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受理《申請表》、婚姻狀況公證書、健康證明原件和相關材料複印件,退回相關材料原件,併發給《〈廣東省居住證〉申請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憑據;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全部退回申請人,併發給不予受理憑據,寫明理由,並在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並在《申請表》裏簽註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留下1份《申請表》和相關申領材料存檔備查。申領人憑簽註的《申請表》,到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辦理期限及服務承諾 凡申報材料齊全、真實並符合申請條件,即到即受理並從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並在《申請表》裏簽註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 辦事需提交材料 見辦理條件 申請書(表格)名稱(附示範文本) 見辦理條件 要辦的 約¥10元/月 有三月/六月/一年/2年 辦證工本費¥20元 到當地居委會可辦 不辦警察可罰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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