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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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情由
收養的法定解除

收養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將收養關係予以解除的法律行為。


法定解除的條件:


(一)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不同意,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屬於協議解除。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2款規定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擬製的血親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一樣,養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養子女的義務。如果養父母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三)養父母與成年的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子女成年後,由於某種原因導致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惡化,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養父母或養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的建立並不是很隨便的,因此在解除的時候也不能隨便的解除,還是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操作。至於收養關係可以怎麼解除,分為了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的一種方式來解除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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