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怎麼算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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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怎麼算個税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税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的計算步驟和方法。在計算税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1、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 2、解除勞動合同的上一個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

第一步: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税,瀋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為38553元,3倍的數額為115659元。

第二步: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

第三步: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後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税;

第四步: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税;

第五步:計算應納税總額,為每月應繳納個税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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