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有關離婚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有關離婚的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有關離婚的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章離婚登記
第四十七條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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