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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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擅自離職怎麼處理
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準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至於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採取掛號信或EMS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信息登記的住址、身份證地址,或者經濟聯繫人地址,並保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準。若員工不簽收,或郵寄信被退回,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如有爭議發生,至開庭時方才當仲裁員的面打開郵寄信,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義務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在報紙上登聲明,自通告之日起滿30天視為送達。 另外,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了培訓費用,而員工未到期離開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如果員工未與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損失的(有實際數字證據),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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