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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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使用證明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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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諮詢一下合同章使用證明是什麼?

關於合同章使用證明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鑑。
其中,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但是如果大公司有規定籤合同必須用合同章就只能用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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