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鑑定應當誰負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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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鑑定應當誰負責申報
工傷保險條例誤工費由誰負責

工傷期間、誤工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誤工期間工資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取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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