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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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勞動合同
想知道公司扣押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維權?
關於公司扣押勞動合同的問題,公司違反勞動法並且扣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公司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提供勞動合同,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內容,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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