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押我的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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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扣押我的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增加維權難度。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護身符,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簽名後拒絕將勞動合同書交給勞動者,不讓勞動者知曉勞動合同的內容,造成勞資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勞動合同是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無書面勞動合同就處於無“據”可查的處境,指望以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是非常困難的!不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實現,同時也給仲裁、法院查清案件增加了很大難度。

(二)違法成本小。雖然扣留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但是有些用人單位還是屢見不鮮,其主要原因還是該行為所承擔的風險很小。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一般是先責令改正,這就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緩衝期。同時,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勞動者想要證明自己的損失與未將會勞動合同將會勞動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非常困難的。可以説扣留勞動合同,可以讓用人單位以很小的風險來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

公司違反勞動法並且扣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公司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提供勞動合同,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內容,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把員工原本的勞動合同給扣押了,這個時候員工可以直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因為用人單位這樣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失,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而且勞動合同簽訂之後,員工和用人單位一一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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