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筆跡鑑定的質證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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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筆跡鑑定的質證方式是什麼?

對筆跡鑑定的質證方式是什麼?

主要是從鑑定程序方面去質疑鑑定的證明力,包括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鑑定程序是否合法(找到相關筆跡鑑定的程序性規定一一對照看有無違反之處)、用於比對的檢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鑑定方法是否科學。此外,也可以通過鑑定人或鑑定機構與一方是否有利害關係、鑑定人或鑑定機構與本案結果是否有利害關係,來質疑鑑定結論的證明力;鑑定人或鑑定機構過去是否有過同類鑑定結果被推翻的記錄。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異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説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佔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説明兩者為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要使筆跡鑑定產生法律效力的話,只能在法院所指定的筆跡鑑定機構或者是司法鑑定機構來做相關筆跡鑑定。這就是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不讓其他個人來對比機鑑定做成相關的篡改。從而改變整個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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