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效力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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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效力還有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效力還有嗎?

1、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2、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

二、《民法典》關於合同的效力的法律法規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怎麼辦

1、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任何一種糾紛。在前期都是協商調解為主,不要在一開始就過於強硬去追求訴訟,在自己的合理忍受範圍內,能夠達成調解,儘量達成調解。

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這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可以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一種是沒有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先確定自己類似的情況。參照進行。原則上可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3、沒有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等,合理確定。

依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有糾紛,當事人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到法院上訴。瞭解《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的法律法規,以及《民法典》關於合同的效力的法律法規。以及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時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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