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集資詐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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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資詐騙辯護律師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集資詐騙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有哪些


1、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1)集資人是否攜款逃跑

從實踐來看,很多集資人集資到一定程度就與集資款一同消失,給投資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幾間辦公室或者根本什麼都沒有。如果集資人攜帶集資款逃跑,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有疑問,其就是為了騙取投資人的資金歸自己所有。

(2)是否揮霍集資款

有的集資人騙來錢以後,不是為了經營,也不是為了按時償還投資人,而是為了享受,進行揮霍,比如用騙來的錢買豪宅、名車,住豪華賓館,高檔消費,大部分集資款已被集資人揮霍一空,根本無法償還投資人。如果集資人有這種行為,説明其根本就沒有歸還投資人的打算,從客觀上表現為沒有絲毫能力歸還集資人,當然符合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3)是否利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

集資人如果利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集資行為也就成為其後的犯罪行為的準備活動,刑法不僅要打擊集資行為,更要打擊其後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方法

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反映在其客觀行為表現上,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集資必然會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實施詐騙行為。在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給予高額回報來騙取集資款,但編造的能夠創造高額回報的項目卻五花八門等等。

行為人實施這種詐騙的方法絕大多數是子虛烏有。因此,在辦理集資詐騙案件時應注意集資人的投資項目是否真實、資料宣傳是否符合、數據預測是否科學,以此來確定集資人的否將其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表現在實施詐騙的客觀行為上。

3、行為人集資的數額是否確切

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均會提到集資人騙取的集資款數額,這也是對集資人定罪量刑的依據。起訴書中的集資款數額是依據“司法會計鑑定”得出來的,對於司法會計鑑定,辯護律師不僅要注意委託機關、鑑定機構、鑑定人資格等司法鑑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還要注意鑑定結論做出的依據。

在對集資詐騙案件的數額進行鑑定中,鑑定機構通常會將集資人所集的款項全部累計相加算作集資詐騙數額,這就需要注意,其中存在着不合理之處。

4、是否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

對於刑事辯護律師來説,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不僅要説事實、講法律,更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辯護,如是否是初犯,是否有悔罪表現、是否有自首情節、是否有立功行為等結合案件事實來為當事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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