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傷康復治療期間哪些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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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工傷康復治療期間哪些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要支付哪些費用,哪些屬於工傷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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