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關押的凡人是否可以和外界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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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押的凡人是否可以和外界通話
被關押的凡人是否可以和外界通話
1、根據法律規定,在押人犯不可以與外界通電話,經過批准可以同近親屬通信會見。
2、【法律依據】
《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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