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是否可以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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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一般來説,原告要提供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有書證、無證等,現在很多人都用手機通話,那麼,通話記錄可以當民事訴訟證據不?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只要是符合證據要件的通話記錄,是可以當做證據使用的,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通話記錄是否可以做證據?

一、通話記錄可以當民事訴訟證據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對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4、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5、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證據有八種,之後最高法又出台司法解釋,規定短信、通話記錄及聊天記錄等可以當做證據使用,這個前提是通話記錄要真實、客觀,法院會審核證據鏈是否完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是企業,可以採取舉證倒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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