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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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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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或者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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