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行為可否追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訴訟代理行為可否追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追認無權代理行為有哪些限制

首先,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權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也就是説,A以B的名義與C簽訂合同,只有B本人有權對該行為進行追認。

其次,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實施該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説,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處罰而被羈押等原因喪失相關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就不具備追認的客觀條件。

在此,追認有一定的期間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未進行追認的,則喪失追認權。

最後,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實施。

(一)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拒絕追認.

(二)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