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行為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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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行為是否可訴?

工傷認定行為是否可訴?

工傷認定行為是可訴的,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工傷認定程序是違反的,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是可以申請重新進行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職業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職業病鑑定程序: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5、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6、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行為就是勞動管理部門對職工受傷的情況進行行政確認的一種事項,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條件,或者是當事人認為工傷認定程序是違反的,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顯然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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