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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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税收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行為,有的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法院起訴,有的必須先經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
   具體來説,對於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的行為,當事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此以外的税務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三、税務行政複議決定分為哪幾類?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僅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予以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書面通知複議參加人。

被税務機關違法罰款處理的,被處罰的當事人發現被罰錯,自己根本不屬於徵税的範圍,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申請行政複議還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予抵扣或者退還的税費等就需要先進行行政複議的程序,不可直接提起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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