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續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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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續簽通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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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通知發出後可以撤回嗎

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到達相對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因素,又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因為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不需要單位同意。因此,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一旦到達單位,勞動者就不得再撤銷,雙方勞動關係即刻解除。

但是如果勞動者寄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又以傳真形式發出了撤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傳真信,且傳真先於平信到達公司。此種情形下,依照《合同法》第17條關於“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規定,勞動者以傳真形式發出的“撤銷通知”先於或者和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同時到達公司都構成對辭職要約的撤回。此種情況下,公司仍執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勞動者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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