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開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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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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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佔用耕地的,能收取耕地開墾費嗎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耕地,沒有明確“個人”承擔補充耕地責任,在宅基地審批中直接向農民個人收繳耕地開墾費依據不足。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並切實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按照《關於切實做好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9號)規定,由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補充耕地。具體可由鄉鎮政府統一組織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可鼓勵農民投工投勞參與土地整理,以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負擔,但不宜直接向農民直接收取耕地開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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