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舉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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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舉證期

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雙方都是有舉證的權利,在相應的期限裏面可以進行舉證。但是有些人在離婚訴訟舉證期的時候並沒有找到利於自己的證據,當時就沒有舉證。後來舉證期過了才找到了新的證據。聽聽本站網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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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程序舉證問題

我國關於勞動訴訟程序舉證問題的劃分主要體現在下列法律法規中: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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