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實質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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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實質條件有哪些
協議離婚實質條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夫妻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既可以到之前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當然也是允許到當事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辦離婚。而在這種離婚方式下,若是去了其他地方辦離婚,往往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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