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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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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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誰來承擔子女撫養費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由誰給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子女撫養的主體是帶孩子的夫妻一方,而承擔離婚後子女必要的撫養費的是夫妻另一方,即子女必要的撫養費應由不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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