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管與管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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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與管轄關係
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

主管只劃定了民事審判權作用的範圍,只解決了哪些糾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受理,而未解決具體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這一糾紛。我國的法院有四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級都有許多個,因此,在解決了某一糾紛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問題後,接着就需要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糾紛作進一步劃分,將它們具體分配到各個法院。這意味着需要做兩次分配:第一次分配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通過分配明確四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的,任務是將通過第一次分配劃歸本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進一步分配到同一級中的各個具體法院。管轄制度正是通過這樣的分配來使民事審判權得到具體落實的。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繫的兩個概念。主管先於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後,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當公民與他人發生糾紛事件後,如果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就會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當事人提交了訴訟請求後,雙方當事人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這樣也有利於法院進行公正的審理,如果當事人對訴訟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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