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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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管轄權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管轄法院的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進行書面審查,在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近年來,我國民事管轄權異議案件逐漸增多,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這個問題大家也逐漸關注起來,其實在實際案例中,當事人既可以將上訴狀交給第一審法院,也可以交給二審的法院,也就是受理法院都可以,管轄權異議案件因為涉及到跨法院,跨地區,相對來説會有點複雜,當事人如果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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