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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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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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在正常情況下,涉外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依據屬地管轄原則確定的,是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訴訟規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由某一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4.默認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5.專屬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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