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如何區分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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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如何區分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我想諮詢一下如何區分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從性質上説雖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沒有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仲裁之前,都是無效的。它是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以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終無有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權力並非沒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
(5)如果一方當事人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二)兩者的法律後果各有所不同。無效合同因為從開始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的,也必須恢復到前的狀況。無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一是一方當事人應該將其從已對方獲取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並恢復合同簽訂前的財產關係狀況。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錯誤狀況和程度承擔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三是收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之外,按照我國193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如果違犯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可撤銷合同,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願意撤銷合同和放棄對合同的撤銷權,那麼人民法院則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合同予以承認和保護,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條文和規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擬用其合同或有關會同條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則依法對其予以撤銷。很顯然被撤銷的合同也就隨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產生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救濟手段和補救措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還要對其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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