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舉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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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各行各業各種糾紛越來越容易出現,關於法律方面的制度也是在不斷的完善中,今天談的關於行政複議中的舉證問題。關於行政複議中舉證的定義為案件在行政複議當中,由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哪方負責承擔案件中的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來龍去脈事實的責任。雙方當中,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案件原委事實的一方,如果不按期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就要判處其要承擔因不提供證據證明導致其主張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行政複議舉證是什麼

關於申請人複議舉證責任。申請人為申請主張的一方,首先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提出複議的要求是合法有效的,還要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駁倒之前的被要求複議的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適當性。

使之前的判決結果進行改判,需要具體提供案件複議舉證的事項主要有下面幾點:

1.首先,如果申請人不接受一審的相關判決,那麼申請人在申請複議時,要將一審的結果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提出轉交複議法庭,不然複議機關不認可案件需要複議,否則沒有複議的根據,拒絕受理

2.如果在案件中,被申請人是沒有作為的,那麼就要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證據提供給相關複議機關,否則案件無法複議。

3.在申請人的訴求中,申請人除了提供複議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證明外,還要提供因為被複議的案件造成了申請人的人身及財產等損害,要將相關證據蒐集好一併上交,前提所受損失要是既定事實。

4.最後如果申請人因為一些不能抗拒的外在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限上交需要舉證的各類證據時,那麼審判案件中,審判結果可能有所不如意,申請者此時需要承擔因為不可抗拒不舉證造成的審判結果的責任,不可置疑。

再説關於被申請人的複議舉證責任,在行政複議時,被申請人要做出對行政判決合理性的相關證據進行舉證,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以下的事實證明:

1.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原來審判行政行為所指明的人和事是否是合理的並且是合法有效的,做出的行政行為是不是有必要的,不可置疑的,以及是否事實具備次行政行為的各項條件及標準。

2.被申請人要一一列舉出來這些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合理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相關的一些文件依據證明此行為是必要的,同時還要舉證證明這些運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説明是有法律效應的,是規範的,

3.被申請人要證明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是濫用職權的結果。因為濫用職權是相關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私自行使運用手中的權利進行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是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行決策,並且建立在實際情況合情合理的基礎上做出的決定。

4.被申請人最後還要拿出充足的證據證明所有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並且是完全安裝相關的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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