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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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的概念

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做出複議決定的活動。

實際上,這一程序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內部糾錯機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行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相對於行政訴訟來説,行政複議程序更加靈活、便捷:

1、範圍寬。絕大多數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定也可以同時申請附帶審查

2、標準嚴。行政複議不僅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其是否合理,對於雖然合法但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3、期限短。按照規定,複議機關必須在60日內做出複議決定。

二、行政複議的性質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三、行政複議的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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