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1條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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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1條是如何規定的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1條是如何規定的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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