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34條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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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34條內容有什麼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34條內容有什麼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培訓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對於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位證書。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並在該國獲得承認。
4.中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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