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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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強險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

一般説來,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對於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則完全背離了自願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某個險種,保險人也必須開辦相應的保險業務。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例,其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強制投保。按照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條的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由此可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就無法取得駕駛牌照並不得上路行駛。

2、強制承保。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或隨意解除保險合同。例如,當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時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但不能以投保人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由上述可知,強制保險合同的推行完全顛覆了作為近代私法三項基本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並直接與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由此可見,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是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徵。

(二)高度的公益性

在任意性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合同,購買多大限額的保險合同完全由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可能由於投保人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購買保險的賠償限額過低從而導致受害第三人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因此,為了實現對廣大受害第三人的充分保護,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範來強制投保人購買保險合同,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強制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色彩。

(三)非營利性

正如上文所述,由於強制保險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色彩。因此,推行強制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藉助保險人賠償的保險金來彌補受害第三人的損失,以此來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正是基於此種考慮,各國通常是按照不盈不虧或者保本微利的原則來確定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從這種意義上講,強制保險具有非營利性。從另一個角度分析,由於強制保險是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要求投保人購買某種保險合同,並由保險監管機構批准某些保險公司從事該種業務,如果允許保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該種保險產品,相對於那些未被批准從事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而言相當於變相的不正當競爭。因此,從這個角度考慮,強制保險應當具有非營利性的特徵。

綜上所述,購買了交強險也不代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交強險理賠,無證駕駛是重大違法行為,醉駕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走保險理賠的,涉嫌騙保,像這類情形,保險公司是不可能承擔理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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