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保全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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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和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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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區別


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所採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債權人的代 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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