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大會不開認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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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大會不開認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創立大會不開認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召開創立大會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活動之一。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説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因此,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三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和認股人都應參加,對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為維護自身利益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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