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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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載明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您好,就您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的問題,做出如下解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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