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執行款會計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和解執行款會計處理
如果和解執行款會計處理會怎麼樣的啊
你好,你所諮詢的 和解執行款會計處理的問題,有以下方面內容:具體可以參考如下: 個人申請執行不收費,單位申請執行預交執行費。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1.5%-100元 3、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1%+2400元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0.5%+27400元 5、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0.1%+67400元 相關政策法規如下,可參考: 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執行和解的協議能夠重新確定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關係。和解協議僅對參加和解,並在和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的當事人有效,和解當事人應當履行和解協議。 (2)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撤銷原執行根據的效力。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而終結或中止執行,並不是因為執行根據存在錯誤。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它沒有對抗有關機關或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效力。 (3)執行和解具有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效力。如果和解協議的內容是權利人放棄全部實體權利,和解協議的效力之一即是終結執行。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免除義務人的部分義務,或變更履行義務的時間或方式,,則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如果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應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如果當事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執行。 (4)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中斷申請恢復執行的時效的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在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時間,自和解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完全履行了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再申請恢復執行,即使當事人提出了恢復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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