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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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區別
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裏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説,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網友提供:內蒙古不分户口類別)
3、適用的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典》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6、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7、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説,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8、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
9、訴訟時效的區別
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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