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中心是否具備拆遷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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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儲備中心是否具備拆遷主體資格?

土地儲備中心是否具備拆遷主體資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儲備中心是不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的,房屋拆遷與補償工作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由房屋徵收部門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被拆遷人的認定標準

一般認為,在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被拆遷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於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遷人,但是他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當中土地儲備中心肯定是不具有拆遷的主體資格的,房屋的拆遷工作還有補償工作等都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而具體的實施工作就會由房屋徵收部門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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