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人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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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監護人的申請書
如何更改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義務不能免除,也不會因夫妻離婚,子女只跟一方生活而免除另一方的監護義務。根據《民法總則》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28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順位監護人是配偶;第二順位是父母、子女;第三順位是其他近親屬(此處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處於一個順位);第四順位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同一順位存在多個監護人的可以通過指定的形式更改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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