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知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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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知曉函
難以知曉設定抵押權的情況

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於資金不足,便用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銀行做貸款抵押。而根據《物權法》 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購房人如果不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不容易瞭解到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也就無法及時規避風險。一旦房地產開發商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依法拍賣該土地使用權,並從價款中優先受償。而此時房地產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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