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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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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