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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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為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其他。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益訴訟的特點有什麼?

(1)公益訴訟之訴的利益是保護公共利益或者恢復、補償受到減損的公共利益,或者是雖然沒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減損的事實,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訴訟保護的,都可以提起訴訟,這是訴權存在的基礎。

(2)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如果確有進行公益訴訟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轄權及依公益訴訟程序審理。這是由於公共利益的多樣化與時代性特點所決定的。

(3)程序機制上與普通私益訴訟程序不同。應當適用非訟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法院應當依照職權查明案件事實並作出判決,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即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採取法院職權探知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對於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應當限制適用。

(4)公益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往往存在訴訟當事人與實體法律關係主體的非統一性。

公益訴訟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共權益,公益訴訟具有多樣化和時代性的特點,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性特點。公益訴訟的程序與普通私益訴訟的程序不同,適用於非訴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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