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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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行使撤銷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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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後的責任

(adsbygoogle=ygoogle||[])({});贈與合同訂立後,受贈人基於對合同履行的信賴,可能為接受贈與而進行了一些準備工作,如為存放大宗贈與物而尋找存放場所,或者為及時實現贈與物的增值而預先進行投資等,勢必支出必要的一些費用,一旦贈與被撤銷,受贈人的獲贈權不但落空,其支出的這些費用也將無法收回,這時,受贈人可否依據侵權行為法請求保護呢?這應視撤銷權的種類而定。對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而言,其基於受贈人有過錯而行使,受贈人應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即使因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給其造成損失,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對終止履行權而言,本來就因贈與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而允其不履行贈與義務,如因終止履行而致受贈人損失的,受贈人應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否則有違公平原則。從以上分析可看出,受贈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針對贈與人的任意撤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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