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剋扣 - 怎樣賠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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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剋扣,怎樣賠償工資
剋扣工資賠償
“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額工資)的行為。

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責令其支付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及其1至5倍的賠償金。由此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支付的工資報酬及其25%的經濟補償。

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於“剋扣”:

(一)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如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如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和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等);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四)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相應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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